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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黄法刑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肖知娟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黄法刑初字第61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出生地湖南省嘉禾县,户籍地湖南省嘉禾县,现居住于广州市黄埔区。2014年5月7日因犯销售假药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本案于2015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埔检刑诉(2015)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慧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14年6月起,被告人肖某在其经营的位于本区沙涌大街十二巷5号店内,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药品销售资格的情况下经营一无名成人情趣用品店。2015年3月23日,公安机关在上址查获延时伟哥3盒、无名药1盒(经鉴定上述药品均为假药)以及日本性素1盒。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户籍资料、归案经过、指认现场、赃物及赃款照片、搜查材料及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证人区伟强的证言、被告人肖某的供述、假药认定书和本院(2014)穗黄法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规定,销售假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现有证据,被告人肖某销售假药的犯罪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被告人归案后又能坦白交代犯罪事实,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有销售假药的前科,依法应从严惩处。关于被告人肖某提出其有幼子需其照顾请求法庭对其宣告缓刑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肖某在故意犯罪得到宽大处理适用缓刑后再犯同样的罪行,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于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认为综合被告人销售假药的数量、认罪态度并结合其家庭实际情况,该量刑建议偏重,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移送处理的日本性素1盒,因无证据证实是赃物,本院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一千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次日起五日内缴清)。二、扣押的赃物延时伟哥3盒及无名药1盒,予以没收(现暂存于广州市黄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该局代为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郝芬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蓝章湖附:本裁判的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追缴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