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民初字第1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盛龙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盛龙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民初字第1480号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经济开发区黄梅振兴路8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淮,系该公司职员。被告赵盛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盛龙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盛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396元,减半收取5198元,由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颜 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万小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