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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法响民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刘春梅与楚锋华、李泽辉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春梅,楚锋华,李泽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响民保字第245号申请人刘春梅,女,198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被申请人楚锋华,女,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响水乡。被申请人李泽辉,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响水乡。申请人刘春梅因与被申请人楚锋华、李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春梅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楚锋华、李泽辉的银行存款26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案外人曾建军已向本院提供其名下的湘CXX**轿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春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七条、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楚锋华、李泽辉的银行存款26万元或对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二、查封案外人曾建军名下的湘CXX**轿车。申请人刘春梅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尹华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冯 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