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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3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祝永奎与荣昌县楠木沟煤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永奎,荣昌县楠木沟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仿宋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3733号原告:祝永奎,男,1970年2月4日生,汉族。被告:荣昌县楠木沟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清升镇楠木沟村五社,工商注册号:500226000016574。法定代表人:邓明兵。委托代理人:彭明高,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蓝一川,系重庆市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永奎诉被告荣昌县楠木沟煤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永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祝永奎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邸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