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5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何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5758号原告何某,女,汉族。被告曹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彩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以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