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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5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何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5758号原告何某,女,汉族。被告曹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彩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以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