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民三初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韦波诉高尚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波,高尚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三初字第818号原告韦波。被告高尚柏。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波与被告高尚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波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闻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凌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