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宁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广州市永特耐化工有限公司与美合源家具(惠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永特耐化工有限公司,美合源家具(惠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宁民初字第250号原告广州市永特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东路268号1210。法定代表人关文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世娴,该公司员工。被告美合源家具(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博罗县福田镇荔枝墩村第三组木头潭。法定代表人汪涵。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永特耐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美合源家具(惠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州市永特耐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书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美合源家具(惠州)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永特耐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4元,减半收取412元,由原告广州市永特耐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海林代理审判员 王 渊人民陪审员 徐伟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宁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