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初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晓杰、李俊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初字第945号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阜平镇中兴街。。法定代表人:辛军章,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帆,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委托代理人:董明,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晓杰。被告:李俊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晓杰、李俊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9元,减半收取879.5元,由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刘兴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拴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