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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初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晓杰、李俊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初字第945号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阜平镇中兴街。。法定代表人:辛军章,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帆,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委托代理人:董明,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晓杰。被告:李俊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晓杰、李俊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9元,减半收取879.5元,由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刘兴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拴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