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执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刘柏友与白彦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603号申请执行人刘柏权,男,195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通城街八委六组。被执行人白彦铎,男,1954年10月8日出生,锡伯族,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阿什河街城郊村四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河商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7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刘柏权申请执行白彦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柏权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执字第60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符合立案条件时可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志强审判员 王洪君审判员 刘向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