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执字第02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重庆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远宏矿产品有限公司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远宏矿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执字第0213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广阔,组织机构代码证20309910-0。被执行人重庆远宏矿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健,组织机构代码证69122399-0。本院在执行重庆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远宏矿产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能发现重庆远宏矿产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重庆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款1.19万元及罚息、执行费均未能执行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江法民执字第0213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吉 志审 判 员 艾 伟代理审判员 秦延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昧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