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四初字第00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黎红省诉被告沈阳市锅炉辅机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四初字第00866号原告黎红省,男,汉族,1958年11月11日出生,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天山路。被告沈阳市锅炉辅机厂,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牛心屯三街*号。法定代表人耿庆荣。原告黎红省诉被告沈阳市锅炉辅机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阳市锅炉辅机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红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袁秀飞审 判 员 曹胜岩人民陪审员 马天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