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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一初字第2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董自宣诉被告肖少峰所有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自宣,肖少峰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2032号原告:董自宣。委托代理人:张蓓蓓,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三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少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自宣诉被告肖少峰所有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董自宣于2015年0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自宣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自宣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26.88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213.44元,邮寄送达费20元,合计1233.44元,由原告董自宣承担,其余诉讼费1213.44元,退还原告董自宣。(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孙俊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天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