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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23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龙泉、昌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龙泉,昌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2306号之一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路与鸿福路交汇处财富广场A座一层102114、二层206215、264275、九层、十层,组织机构代码:69818711X。负责人曹道胜,行长。委托代理人谭德福,广东昆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君,广东昆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龙泉,男,197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昌淼,女,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诉被告龙泉、昌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龙泉、昌淼183076.97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银行保函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龙泉、昌淼183076.97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邱桂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伟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