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商初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与张敏、高爱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张敏,高爱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商初字第1046号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住所地启东市新造镇。负责人朱卫,该支行行长。被告张敏。被告高爱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诉被告张敏、高爱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之精神,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彭福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旦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