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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商初字第0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程文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文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商初字第0599号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先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德俊,该公司职员。被告程文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文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程文明已还清借款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德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