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00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0055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陈某,男,1990年7月23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民间借贷纠纷(2015)灵执字第00558号一案中,和解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5)灵民初字第013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 君执行员 刘 飞执行员 段学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石 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