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民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沈群、施振东与奎屯国宸房地产公司置业有限公司、余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初字第1011号原告:沈群。原告:施振东。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田盛新,新疆弘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奎屯国宸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亮,经理。被告:余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群、施振东与被告奎屯国宸房地产公司置业有限公司、余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群、施振东于2015年9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群、施振东的申请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群、施振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卢笃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凤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