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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执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某某诉被执行人田某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田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371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38岁,汉族,住张家界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某组。被执行人田某某,男,49岁,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居委会某组某号。被执行人李某某,女,49岁,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居委会某组某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张定法民一初字第102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田某某、李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其它的财产,只有一栋集体性质的居住用房,申请人胡某某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田某某、李某某尚欠申请人胡某某借款本金计人民币52500元及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4446元和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张定法民一初字第10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胡某某发现被执行人田某某、李某某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格烈审 判 员  覃大树审 判 员  黄 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建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