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2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安某甲、安某乙、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安某甲,安某乙,张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871号原告:王某某,男,1990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张朝明,阜南县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某甲,女,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安某乙,男,196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女,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安某甲、安某乙、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王某某申请查询、冻结安某甲、安某乙、张某某的银行存款,并已缴纳了担保金20000元。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安某甲、安某乙、张某某的银行存款2326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 志 超代理审判员 宋 权人民陪审员 ���焦玉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元附(2015)南民一初字第02871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于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