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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东民三初字第01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张彦巧、董先喆、黄福侠、董树全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鞍山昊达运输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东民三初字第01918号原告:张彦巧,女,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原告:董先喆,男,汉族,住鞍山市铁东区。原告:黄福侠,女,汉族,住鞍山市铁东区。原告:董树全,男,汉族,住鞍山市铁东区。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董吉峰,男,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负责人:田泽涛,总经理。被告:鞍山昊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法定代表人:杨素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彦巧、董先喆、黄福侠、董树全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鞍山昊达运输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彦巧、董先喆、黄福侠、董树全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原数额105000元减至10000元,同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因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故案件受理费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彦巧、董先喆、黄福侠、董树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彦巧、董先喆、黄福侠、董树全负担。(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原数额105000元减至10000元,原告已按照原诉讼请求数额105000元交纳案件受理费2400元,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应退还2350元,故总计应退还2375元。)审 判 员  赵丽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宋思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