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二初字第00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阳支行与安徽煌盛管业有限公司、邵博、郑霄漪、煌盛集团有限公司、邵泰清、江雪君金融借款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阳支行,安徽煌盛管业有限公司,邵博,郑霄漪,煌盛集团有限公司,邵泰清,江雪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二初字第00684号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阳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负责人:李娟,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向亚勇,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杰,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煌盛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法定代表人:邵博,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邵博,男,197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告:郑霄漪,女,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告:煌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邵泰清,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邵泰清,男,195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告:江雪君,女,198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阳支行与被告安徽煌盛管业有限公司、邵博、郑霄漪、煌盛集团有限公司、邵泰清、江雪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阳支行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阳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011元,减半收取48505.5元,由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阳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孙雪薇代理审判员 罗晓晶人民陪审员 陈桂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慧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