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4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凌军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军,北京海兴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4079号申请执行人凌军,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人民大会堂职工,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北京海兴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公寓210室。法定代表人丁军,职务不详。凌军与北京海兴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商)初字第184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凌军以北京海兴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海兴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海兴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海兴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北京海兴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海兴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艳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