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2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杨图育、张学明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图育,张学明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226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图育,男,196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5月19日被羁押,同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被告人张学明,男,1964年8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源县人,初中文化,逮捕前在东莞市石龙镇经营士多店,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源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5月20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诉刑诉[2015]20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图育、张学明犯赌博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新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图育、张学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被告人杨图育、张学明商议收受香港外围“六合彩”投注赌博,由被告人杨图育在其住处东莞市石龙镇营盘七街10号永兴电梯楼102房接受他人投注香港外围“六合彩”赌博。被告人杨图育于2015年3月份开始至今,在东莞市石龙镇营盘七街10号永兴电梯楼102房收受香港外围“六合彩”投注共约30期,投注金额共七万余元,然后将全部投注转投给被告人张学明,被告人张学明按相关比例返还给被告人杨图育作为回扣获利,被告人杨图育从中回扣获利人民币共7000余元。被告人张学明将杨图育的七万转投额与其它投注额共十五万再转投给一名叫“蓝口良”(未抓获)的男子,从中获取回扣人民币3000元。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5年5月19日21时30分许,查处了东莞市石龙镇营盘七街10号永兴电梯楼102房投注窝点,当场将被告人杨图育和参赌人员刘某、谭某、陈某、王某抓获,并扣押杨图育用于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的移动电话一台,“六合彩”投注单据十一张。另于2015年5月20日抓获被告人张学明。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图育、张学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提出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证人王某、刘某、谭某、陈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到案经过,户籍材料、调查函,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张学明的银行账户流水,被告人杨图育、张学明的供述及辨认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图育、张学明无视国法,收受非法六合彩投注,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图育、张学明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杨图育、张学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对他们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杨图育、张学明适用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的建议,该建议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视被告人杨图育、张学明的犯罪情节和归案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图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2016年1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张学明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6年1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三、随案移送的手机2部,人民币510元(详细见清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袁润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慧欣(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款,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