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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徽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徽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84年10月24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陕西省佳县乌镇张家沟村***号。被执行人吕某某,女,汉族,1988年12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徽县栗川乡郇庄村二社。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徽民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对象为子女抚养权,而子女抚养权具有人身性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对象只能是财物和行为,即是具有给付内容或可以金钱替代行为的生效法律文书,所以,人身不具备执行的内容,不具有执行性。另外,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试图通过双方和解及说服、教育被执行人,让被执行人主动地将孩子交由申请执行人抚养,但由于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未能达成和解协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徽县人民法院(2015)徽民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鸿武代理审判员  范欣峰代理审判员  贾利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