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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社执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曹某某、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南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社执字第00165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女,74岁。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26岁。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14岁。申请执行人李某乙,男,10岁。申请执行人李某丙,女,8岁。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女,48岁。被执行人南某某,男,43岁。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4)社刑初字第0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南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因需等待被执行人有关财产情况的查询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常安成审判员  郭 巍审判员  李 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常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