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阜羊民初字第00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沈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羊民初字第00377号原告沈某,农民。被告顾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顾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某自愿撤回起诉,该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对被告顾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员 季加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朱龙芹书 记 员 顾彬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