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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3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刘同恩 与任丽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同恩,任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3655号申请执行人:刘同恩,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任丽丽,女,197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原住黄岛区本院在执行(2011)胶南执字第2274号申请执行人刘同恩与被执行人任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房屋一处已被依法拍卖。申请执行人已按照案款分配比例领取了案件款,并同意对本案不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胶南市人民法院(2010)胶南民初字第30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兆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