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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法执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李克昆没收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克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法执字第423号被执行人李克昆。本院依据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刑一终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执行被执行人李克昆没收财产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490000元、执行费7250元,在执行过程中,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晋法执字第42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向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钱志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