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鄢行审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鄢陵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崔海豹行政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鄢陵县国土资源局,崔海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鄢行审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赵耀甫,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和科,马栏国土资源所所长。被执行人崔海豹,男。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鄢国土资监(2015)10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5)10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鄢国土资监(2015)1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处罚如下:1、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其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2、对其非法占用的360平方米一般耕地按每平方米10元予以处罚,计罚人民币3600元。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7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进行了催告,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故申请强制执行对崔海豹的罚款3600元。申请执行人提供了以下证据: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崔马村村委会证明、土地类别认定书及违法宗地规划认定。本院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崔海豹的罚款3600元。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延军代理审判员 苏冠峰人民陪审员 吕俊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林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