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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刑初字第01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何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澄刑初字第0112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2015年6月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刑诉〔2015〕9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于2015年4月8日9时55分许,驾驶牌照为苏E×××××的小型轿车沿江阴市华士镇红旗路由北向南行驶通过华西八村惠房巷村道交叉路口时,车辆前部撞到沿惠房巷村道由西向东通过路口的由被害人曹某骑行的人力三轮车左侧,致使被害人曹某跌地受伤,经120急救车急救人员当场诊断死亡。经江阴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曹某由于颅脑损伤而死亡。经江阴市公安局认定,被告人何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发后,被告人何某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何某已向被害人曹某家属支付补偿费人民币3.7万元。为指控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于2015年4月8日10时许,驾驶牌照为苏E×××××的小型轿车沿江阴市华士镇红旗路由北向南行驶通过华西八村惠房巷村道交叉路口时,回头找物过程中,车辆车头中部及右侧撞到沿惠房巷村道由西向东通过路口的由被害人曹某(女,殁年79岁,江阴市人)骑行的人力三轮车左侧,致使被害人曹某跌地受伤,经120急救车急救人员当场诊断死亡。经江阴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曹某由于颅脑损伤而死亡。经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何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发后,被告人何某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全部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何某已一次性补偿被害人曹某近亲属人民币3.7万元,并取得被害人曹某近亲属的谅解,苏州某机械有限公司垫付给被害人曹某近亲属人民币5万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曹某近亲属徐某等三人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何某、苏州某机械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赔偿因曹某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依法判决:一、徐某等三人因曹某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损失239219.5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1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03375.60元,合计赔偿213375.60元,其中向徐某等三人支付163375.60元,向苏州某机械有限公司支付50000元,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徐某等三人其他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证明被告人何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及苏E×××××小型轿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均在有效期内。2、接处警详细信息,证明案发后,被告人何某用自己的手机(185××××2527)报警的情况。3、交通事故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明被告人何某一次性补充被害人曹某近亲属徐某等三人人民币37000元,并取得徐某等三人的谅解。4、民事判决书,证明本案民事赔偿部分的判决情况。5、证人季某的证言笔录,证明被害人曹某是其祖母,2015年4月8日,曹某到华西八村的村委去拿村里照顾老年人的钱,之后在回家的路上发生了事故。事故发生以后,其亲戚打电话给其才得知被害人曹某发生了事故。6、证人陈某的证言笔录,证明被告人何某系其公司(广州佛朗斯机械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员工,2015年4月8日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何某打电话告诉其自己在江阴市华士镇红旗路与华西八村的一个路口发生了交通事故,其就开车到了事故现场。7、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8、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何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曹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9、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阴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检验意见书,证明苏E×××××轿车行车制动合格,万龙牌人力三轮车制动器有效。10、江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证明曹某由于颅脑损伤而死亡。11、无锡高吉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苏E×××××小型轿车车头中部及右侧与被害人曹某驾驶的红、黑相间色万龙牌人力三轮车车头左侧及车身左侧中部碰撞,人力三轮车往左侧翻倒地的情况可以成立。12、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证明本案案发及被告人何某的归案情况。1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证明被告人何某的身份情况。14、被告人何某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在道路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确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何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已补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何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结合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 判 长  成志昀代理审判员  刘啸云人民陪审员  汤 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磊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