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雷法民二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陈X延诉被告黄X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雷法民二初字第235号原告陈X延,男,汉族,住雷州市雷城镇.被告黄X蓉,女,汉族,住雷州市雷城镇。原告陈X延诉被告黄X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延、被告黄X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X延诉称,其于2001年经他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同年3月16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于2002年7月10日到白沙民政办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为夫妻。婚后,于2002年7月18日生育长子陈X清;2006年4月24日生育次子陈X爽;2008年8月17日生育女儿陈X莹。由于双方草率结婚,缺乏互相了解婚姻基础差,且被告性格粗暴,夫妻间常因家庭琐事发���争吵,被告与所谓姐妹、朋友外出甚至夜不归宿。原告曾多次劝告,被告却充耳不闻我行我素。无奈之下原告于2014年7月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法院以和好有望为由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湛雷法民一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此后,被告不但不与原告解善关系,反而劣性不改,连家门都不回。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为了解除双方的痛苦,再次提诉法院请求一、判准原、被告离婚;二、婚生三个子女陈X清、陈X爽、陈X莹归原告抚养,抚养费自负。原告陈X延对其陈述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被告身份证;2、结婚证;3、雷州市人民法院(2014)湛雷法民二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黄X蓉辩称,原告所述并不属实,被告与原告的夫妻感情还未破裂,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黄X蓉在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法院��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1年初经他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同年3月16日按农村习俗摆酒席举行婚礼。于2002年7月10日到白沙镇民政办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结为合法夫妻。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于2002年7月18日生育长子陈X清;2006年4月24日生育次子陈X爽;2008年8月17日生育女儿陈X莹。原告以缺乏互相了解、草率结婚,婚姻基础差,被告性格粗暴,夫妻间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常与朋友外出唱歌、跳舞,甚至夜不归宿。原告曾多次劝告,被告我行我素。无奈之下原告于2014年7月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法院以和好有望为由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湛雷法民一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作出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此后,被告不但不与原告解善关系,反而劣性不改,连家门都没有进。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为了解除双方的痛苦,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准原、被告离婚���因双方对调解结果争议较大,经调解双方达不成协议。另查,在庭审中被告称原告如非要离婚同意原告的意见,但被告要求女孩陈X莹归其抚养,另外原告给被告生活帮助费50000元,同时将原告名下的房屋变更为婚生子女名下。原告同意女孩陈X莹归被告抚养,但生活帮助费不同意给5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证、结婚证、雷州市人民法院(2014)湛雷法民二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和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并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结为夫妻,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先后生育三个子女。由于在日常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架,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引起纠纷。原告此前曾诉致本院要求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原、被告尚未能正确对待和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而是各自分居生活,造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和好无望,故原告又提诉与被告离婚其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在庭审中被告要求婚生女孩陈X莹归被告抚养,原告表示同意,本院予以采纳。另外两个男孩陈X清、陈X爽由原告抚养,抚养由其负担。在本案中判决原、被告离婚后,被告暂无住所和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需解决被告临时居住与正常生活问题,被告要求原告给以生活帮助费有理,但要求原告给付生活帮助50000元过高,应调整为30000元较为合理。被告要求将属于原告父亲名下的房屋产权变更为子女名下,该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不能在本案中作为夫妻财产进行调整,故被告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X延与被告黄X蓉离婚;二、原、被告共同生育的男孩陈X清、陈X爽,由原告陈X延抚养;女孩陈X莹由被告黄X蓉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三、原告陈X延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被告黄X蓉生活帮助费3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X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宗芳审 判 员 符良才人民陪审员 陈生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晓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