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行初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鲁晓波与庐江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晓波,庐江县民政局,刘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庐江行初字第00164号原告鲁晓波,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江学益,庐江县汤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庐江县民政局,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丝绸路1111号。组织机构代码00327139-1。法定代表人管玉春,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海霞,该局婚姻登记处主任。委托代理人谭德凯,安徽潜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刘平,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鲁晓波不服被告庐江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鲁晓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晓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鲁晓波负担。审 判 长 汪幸生审 判 员 夏雅琴人民陪审员 汪德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 飞附: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