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终字第4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董海永与被上诉人苏州万隆华宇物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44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海永,男,1981年4月12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万隆华宇物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工业区聚缘路9号。负责人程秀峰,苏州万隆华宇物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和鹏,苏州万隆华宇物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职员。上诉人董海永与被上诉人苏州万隆华宇物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2015)江宁民初字第1052号民事判决,董海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董海永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董海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董海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免予收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 民代理审判员 蔡晓文代理审判员 王 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莫欣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