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执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刘本有与陈祥其、叶丽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本有,陈祥其,叶丽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执保字第15号原告刘本有,男,1953年8月27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陈祥其,男,1968年11月11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叶丽玉,女,1973年10月16日生,汉族,福建省龙岩市人,住福建省周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本有与被告陈祥其、叶丽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本有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登记在被告陈祥其名下位于周宁县房屋的过户转让登记手续,并提供相应保证金作为该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本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登记在被告陈祥其名下位于周宁县房屋的过户转让登记手续。冻结期间禁止对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抵押、典当、租赁等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许婷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肖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