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川民初字第00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冯爱霞诉李根虎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爱霞,李根虎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川民初字第00394号原告冯爱霞,女,195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被告李根虎,男,现年45岁,汉族,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爱霞诉被告李根虎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诉于本院,本院受理该案后,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已达成了赔偿协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冯爱霞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爱霞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爱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1元,减半收取1045元,由原告冯爱霞承担。审 判 长 贺延龙审 判 员 张晓军人民陪审员 王新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