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南执字第00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南陵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凤丹药业有限公司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陵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凤丹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0609号申请执行人:南陵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址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安徽凤丹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本院于2014年4月23立案执行南陵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凤丹药业有限公司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二初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安徽凤丹药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南陵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及其他费用2357275.53元,承担诉讼费6425元,执行费25973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2389673.53元未执行。现因申请人南陵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陵县人民法院(2014)南执字第006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俞希忠审 判 员  杭 军代理审判员  张友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宗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