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冠民初字第1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振杰与刘青春、郭凤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杰,刘青春,郭凤梅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民初字第1068号原告王振杰,男,汉族,农民。被告刘青春,男,汉族,农民。被告郭凤梅,女,成年,汉族,农民。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宋军,山东兴鲁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振杰诉被告刘青春、郭凤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振杰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刘青春、郭凤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振杰在诉讼过程中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振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振杰负担。审 判 长 黄振波审 判 员 刘华跃人民陪审员 代建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姜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