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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冠民初字第1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振杰与刘青春、郭凤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杰,刘青春,郭凤梅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民初字第1068号原告王振杰,男,汉族,农民。被告刘青春,男,汉族,农民。被告郭凤梅,女,成年,汉族,农民。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宋军,山东兴鲁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振杰诉被告刘青春、郭凤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振杰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刘青春、郭凤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振杰在诉讼过程中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振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振杰负担。审 判 长  黄振波审 判 员  刘华跃人民陪审员  代建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姜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