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霞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戴素珍与被告秦泗明、徐彤、扬州臻唐餐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素珍,秦泗明,徐彤,扬州臻唐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栖霞民初��第20号原告戴素珍,女,汉族,1963年1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伟龙,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来阳,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泗明,男,汉族,1980年3月5日出生。被告徐彤,女,汉族,1979年1月17日出生。被告扬州臻唐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京华城路168号1幢101号15019、15020、15021区域,201号25004-1、25004-2、25004-3区域。法定代表人徐楠。原告戴素珍与被告秦泗明、徐彤、扬州臻唐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丁旦、人民陪审员侯裕芳、管信平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素珍的委托代理人李伟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泗明、徐彤、臻唐公司经本院公告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素珍诉称,2014年7月23日,被告秦泗明、徐彤以购买写字楼作为经营为由与原告签订《汽车抵押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万元,利息为分3期归还,至2014年10月22日全部还清借款,被告秦泗明以其所有的苏K×××××保时捷卡宴汽车作为抵押,被告臻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秦泗明、徐彤发放了借款,被告秦泗明、徐彤并未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原告多次催款,被告秦泗明、徐彤仍不还款,被告臻唐公司也不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秦泗明、徐彤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16875元(2014年7月23日计算至2014年10月22日)及逾期利息(自2014年10月23���起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2.被告臻唐公司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若被告未能偿还上述债务,则以被告秦泗明所有的苏K×××××保时捷卡宴汽车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被告秦泗明、徐彤、臻唐公司未应诉、未答辩、未举证。经审理查明,被告秦泗明、徐彤(甲方)与原告戴素珍(乙方)、被告臻唐公司(丙方)于2014年7月23日签订《汽车抵押借款合同》一份,内容为:“第一条:一、甲方将自己名下的汽车,牌照号为:苏K×××××,发动机号为:CJT115065,大架号为:WP1AG29210DLA55740,向乙方作抵押(约定该车辆于甲方收到乙方借款时,交由乙方占有……)第二条:甲乙双方自愿共同认定该车价值:伍拾万元整(¥500000),抵押汽车已行驶里程数为30000km。第三���借款的支付及偿还:1.乙方向甲方借款总金额:人民币¥500000.00元,大写伍拾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4年07月23日起至10月22日止,共计90天,利息16875元;2.借款的支付:借款及抵押手续办妥后,乙方将借款金额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或转入甲方帐户;3.借款的偿还:每个月15日按月付息,到期日一次性还清本金。……第四条还款方式:乙方先将借款本金、利息一次性交给甲方或将款项打入甲方帐户(卡上),再提车验车。第五条保证条款:……2.甲方到期不能偿还乙方的借款,乙方有权对抵押物进行处理,甲方到期如数偿还了乙方的借款及利息,乙方将抵押物退还给甲方。3.甲方违约,乙方变卖汽车所得价款超过双方认定价值部分归乙方所有;不足认定价值甲方须向乙方补齐至足以清偿借款本息。第五条违约责任:1.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本息、不办理续期手续��不交纳续期利息,乙方有权处理抵押车辆,按双方签约时共同认定的价值出售汽车。若乙方暂未出售汽车,乙方享有抵押车辆的使用权、收益权。2.抵押物由乙方保管,在抵押期间,乙方可无偿使用该车辆,并保证该车辆无任何交通事故及违章;若是由于车辆自身原因自然损坏,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免除乙方赔偿责任……”。原、被告均在该合同中签字、盖章,被告臻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秦泗明也在该合同上签名、捺手印。后原告以网银转账方式,于2014年7月23日通过中国光大银行账户,向被告秦泗明招商银行账户汇入共计人民币50万元。之后,因被告秦泗明、徐彤、臻唐公司一直未还款付息,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处理。庭审中,有原告称苏K×××××保时捷卡宴汽车未办理抵押登记。上述事实,原告陈述及其举证的《汽车抵押借款���同》、网银转账回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与被告秦泗明、徐彤、臻唐公司三方签订的《汽车抵押借款合同》系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本案被告秦泗明、徐彤向原告借款,有《汽车抵押借款合同》及网银转账回单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故原告向被告秦泗明、徐彤主张还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合同当事人在该份《汽车抵押借款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借款利息为16875元,即月利率为1.125%(16875元÷3个月÷50万元),该利率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双方并未就逾期利息及利率进行约定,原告主张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逾期利息没有依据,本院酌情确认被告仍应当按照借款期间的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又因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汽车抵押借款合同》明确约定被告秦泗明以其苏K×××××保时捷卡宴汽车作为担保,故对原告要求就该车辆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收偿,本院予以支持;但该合同签订后,双方并未就抵押汽车进行抵押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被告臻唐公司作为《汽车抵押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秦泗明、徐彤、臻唐公司经本院公告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也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十九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秦泗明、徐彤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戴素珍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16875元,同时承担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125%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扬州臻唐餐饮有限公司对被告秦泗明、徐彤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若被告秦泗明、徐彤、扬州臻唐餐饮有限公司未能偿还上述债务,则原告戴素珍对被告秦泗明所有的苏K×××××保时捷卡宴汽车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1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678元,由被告秦泗明、徐彤、扬州臻唐餐饮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118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丁 旦人民陪审员 管信平人民陪审员 侯裕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韩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