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健商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六敖信用社与林咸形、林咸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六敖信用社,林咸形,林咸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健商初字第433号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六敖信用社。负责人:沈海波。委托代理人:杨峰。被告:林咸形。被告:林咸字。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六敖信用社诉被告林咸形、林咸字金融借款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六敖信用社以与被告林咸字庭外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林咸形、林咸字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六敖信用社撤回对被告林咸形、林咸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六敖信用社负担。审 判 员 王爱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杨优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