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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执字第1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刘丽娟与何淑杰,张建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娟,张建文,何淑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1527号申请执行人刘丽娟,女,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松江铜业集团退休职工,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张建文,男,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何淑杰,女,196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平商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刘丽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建文、何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执字第152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符合立案条件时可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吉仲审判员  孙 涛审判员  何玉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项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