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商)初字第02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厦门鲁银物流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车信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厦门鲁银物流有限公司,陈成礼,郑宝玉,厦门鑫东源工贸有限公司,吕方臣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商)初字第02380号原告北京中车信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庙城十字街南320号。法定代表人巩月琼,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玉芳,女,1981年10月29日出生,北京中车信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厦门鲁银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工业区梧侣社区金边工程三号楼。法定代表人王风云。被告陈成礼,男,1949年12月23日出生。被告郑宝玉,女,1952年10月3日出生。被告厦门鑫东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工业集中区梧侣路8号。法定代表人吕方臣。被告吕方臣,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中车信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鲁银物流有限公司、陈成礼、郑宝玉、厦门鑫东源工贸有限公司、吕方臣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厦门鲁银物流有限公司、陈成礼、郑宝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厦门鲁银物流有限公司、陈成礼、郑宝玉及厦门鑫东源工贸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且吕方臣的户籍地虽在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但是吕方臣作为厦门鑫东源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经常居住地在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到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原告北京中车信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不同意移送至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出租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出租方即原告方的住所地就在北京市怀柔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厦门鑫东源工贸有限公司及被告吕方臣同意被告厦门鲁银物流有限公司、陈成礼、郑宝玉的意见。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北京中车信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厦门鲁银物流有限公司在2012年12月17日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在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有权向出租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又本合同中载明的出租人为北京中车信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而北京中车信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庙城十字街南320号。因此,本院对本���具有管辖权,即厦门鲁银物流有限公司、陈成礼、郑宝玉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厦门鲁银物流有限公司、陈成礼、郑宝玉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翠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谭丽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