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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福州麒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州西奥贸易有限公司、张水松、王英芳、刘永泉、张诗全、福建天和矿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州麒荣贸易有限公司,福州西奥贸易有限公司,张水松,王英芳,刘永泉,张诗全,福建天和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599号申请执行人福州麒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5505055-4。法定代表人颜爱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远志、陈明铭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州西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组织机构代码74167545-1。法定代表人刘永泉。被执行人张水松,男,195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王英芳,女,195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刘永泉,男,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被执行人张诗全,男,196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福建天和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柘荣县,组织机构代码68750453-8。法定代表人徐亮。申请执行人福州麒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州西奥贸易有限公司、张水松、王英芳、刘永泉、张诗全、福建天和矿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州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4)榕仲裁字第19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于2015年8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因执行工作统一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榕仲裁字第197号裁决书指定福安市人民法院执行。福安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仕干代理审判员  张景华代理审判员  郑国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肖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