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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刑执字第1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丁彦博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彦博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1508号罪犯丁彦博,男,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高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五监区服刑。内��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作出(2010)克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彦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其同案刘伟奇不服,提起上诉,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作出(2010)赤刑一终字第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6月5日起至2017年6月4日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作出刑事裁定,对罪犯丁彦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改为自2010年6月5日起至2016年8月4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丁彦博在服刑期间���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丁彦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思想政治学习,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发,考试成绩平均94分。该犯在从事服装加工劳动中,圆满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6月26日至2015年3月25日考核期内获考核分372.1分,记功6次。属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丁彦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彦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改为自2010年6月5日起至2015年10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海霞审 判 员  徐景娥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江 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