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民初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胡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1014号原告:胡某,女,汉族,住庆云县。被告:王某,男,住庆云县。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胡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调解和好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红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畔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