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一初字第010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先胜与傅成云、张惠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1097-2号原告:刘先胜,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凤良宝,安徽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成云,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被告:张惠芝,女,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杨庆,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先胜与被告傅成云、张惠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先胜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傅成云、张惠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先胜以诉讼主体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傅成云、张惠芝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先胜撤回对被告傅成云、张惠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00元,保全费5000元,共13700元,由原告刘先胜负担。审判员 王晓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园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