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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执字第1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徐建国与陈家兴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1459号申请执行人徐建国,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陈家兴,男,194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家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民三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徐建国申请执行陈家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执字第145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符合立案条件时可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吉仲审判员  孙 涛审判员  何玉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项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