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刑执字第03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高建英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建英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3606号罪犯高建英,女,1980年10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慈利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25日作出(2000)穗中法刑初字第3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建英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2年1月18日起。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18日作出(2001)粤高法刑终字第750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异动情况: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5日作出(2004)湘刑执字第63号刑事裁定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7日作出(2006)湘高法刑执字第663号刑事裁定将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30日作出(2009)长中刑执字第018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2012)长中刑执字第006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21年7月6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8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的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建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较好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民赔92540元未赔偿,考核奖励分203.9分,月均消费375元。上述事实,有该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建英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前期减刑较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建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19年11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显 雄审判员 黄 仲 奇审判员 龙新国二○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