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6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陶然支行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陶然支行,王北,马宝林,北京绿洲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644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陶然支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永定门内西街5号。法定代表人郝凤兰,行长。被执行人王北,女,195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绿洲木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马宝林,男,194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中国地震局地震研究所退休员工,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北京绿洲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太福庄村村委会南1000米。法定代表人王北,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陶然支行申请执行王北、马宝林、北京绿洲木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西民(商)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北、马宝林、北京绿洲木业有限公司应承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巍审判员 罗 涛审判员 周光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