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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1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某甲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906号原告张某甲,女,1976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李某甲,男,1973年1月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汝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俊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