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某甲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906号原告张某甲,女,1976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李某甲,男,1973年1月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汝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俊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