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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民五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张云清与黄长栓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清,黄长栓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五初字第384号原告张云清,男,1949年生,汉族,住卢氏县。被告黄长栓,男,1965年生,汉族,住卢氏县。原告张云清为与被告黄长栓侵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6日向法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原告张云清向本院表示其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也没有委托他人代为起诉。本院认为:因本案的原告张云清明确表示,其没有起诉,也未委托他人以自己的名字代为起诉,故本案的原告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一)条、第一百五十四(一)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云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1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金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旭东 来源: